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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复工指南》,请查收!

:2020年02月19日 常州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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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常州教育系统将全面发动、全员参与防控知识培训活动。在前期学习了《江苏省中小学校防控指导手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培训方案,要求全市各级各类教师、校长通过常州教师...

在市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常州教育系统将全面发动、全员参与防控知识培训活动。在前期学习了《江苏省中小学校防控指导手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培训方案,要求全市各级各类教师、校长通过常州教师发展学院网络培训平台,参加在线考试,纳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学生和家长可通过“空中少年宫”公众号平台,参与主题式学习,各校通过“一校一策”个性化方案辅助家长和学生掌握各类应知应会防控知识;市教育局机关干部则通过OA平台统一参加在线考试,做到人人学习,个个理解,一个不少!

昨天,

教育君给教师朋友们“安利”了

《教师复工必备手册》,

回顾戳:

《教师复工必备手册》,看这篇就够了!

今天,

教育君同样带给学校领路人一份“指南”

——《校级领导复工指南》,

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疫情防控全员线上培训的通知》(常教应对肺炎领导小组〔2020〕14号)精神,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将全员参加疫情防控线上培训。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发挥校级领导在疫情防控线上培训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提高站位。校级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提高学校疫情防控专业化水平为目标,严肃、认真组织好本校教师参与线上培训工作,确保全员参与,扎实有效。

2

积极参加。校级领导要率先垂范,按照要求和教师一同参加培训,按照批次登陆常州市教师发展信息化平台(www.jsfz.czedu.cn),认真学习校园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市教育局组织处将重点关注校级领导的专项知识检测情况。

3

注重转化。校级领导要注重将疫情防控知识转化为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实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提前思考、抓精准落实,靠前指挥、统筹协调,切实做到守土尽责。

4

加强督查。市教育局组织处对校级领导参加培训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做好结果反馈工作。

接下来,

让我们来学习一波法律知识!

常州市教育系统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领导干部篇

1

Q

关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哪些?

A

主要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

主要行政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主要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

Q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A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3

Q

针对新型肺炎,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A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内除采取前述紧急措施外,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二)对疫区进行封锁;(三)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4

Q

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哪些相关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专项预案的通知》(2009年)之《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分别对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规定。

5

Q

学校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法定义务?

A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的疫情防控义务至少包含以下五项:

一是教育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二是报告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任何单位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是应急救援义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五是不得提前开学。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教育部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均作出了延期开学的决定,其性质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控制疫情蔓延为目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6

Q

学校如何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

A

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并做到证据留痕。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次疫情防控,如果因学校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学生受感染,学校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

因此建议学校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出台的特定时期的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保障、预防、整治、教育、救助五大职责,把学校疫情防控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必须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即使学校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如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仍可能承担本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学校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活动中,要求学校和教职人员必须树立证据意识,做到事事有痕。有效的证据保全对学校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将有助于学校在履行主体责任时避免不当的风险。

7

Q

学校复课后,教职员工未及时返岗应如何处理?

A

分两种情形处理。

经学校通知要求返岗后(应注意保留证据),该员工无正当理由仍不返岗的,学校可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聘任)合同。

经学校通知后(应注意保留证据),该员工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事假条件的,补办病事假手续。

8

Q

学校因疫情安排部分教职员工暂不返岗可采取哪些方式?

A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方式。

一是员工申请中止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手续。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是员工请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只需正常缴纳社保费即可。

三是员工请病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具体参见当地人社部门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四是协商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部分地区规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年体假。

9

Q

延期开学后学校食堂承包合同应当如何管理?

A

基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学校作为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在疫情期间食堂暂停开放期间的实际损失,考虑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10

Q

负有防治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A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常州有一位校长写了篇

“关于抗疫期间校长该怎么做”的文章

被《江苏教育》刊发了,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非常时期,校长必须落实“三位”!》

作者:李伟平

(请上下滑动进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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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振袢&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防控 指挥部 统一 指挥 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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