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3岁女孩在幼儿园被老师罚站闹脾气倒地致瘫,法院:教师无证上岗,园方担全责赔259万元

:2021年09月14日 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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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三岁的王小小(化名)在被老师要求罚站、并被按压颈部强制捡物后,“闹脾气”后仰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诊疗。经鉴定为1级伤残,家长起诉幼儿园索赔555万元。近日,益阳中院二审宣判该案,判决幼儿园...

年仅三岁的王小小(化名)在被老师要求罚站、并被按压颈部强制捡物后,“闹脾气”后仰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诊疗。经鉴定为1级伤残,家长起诉幼儿园索赔555万元。近日,益阳中院二审宣判该案,判决幼儿园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幼儿园赔偿259万元。

幼儿园在对孩子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经桃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为涉案老师均系无证上岗且未参加相关入职培训,不具备专业的管理、教育幼儿能力,故幼儿园在选用老师上存在客观的纰漏;原告在受到老师罚站、被老师按压颈部的粗暴对待后,容易爆发对不满情绪作出对抗行为,故幼儿园老师的行为对激发原告后期因“闹脾气”而后仰倒地具有过错,且原告后仰时老师近在身旁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原告摔倒。

根据鉴定意见及现有证据认定摔伤和伤残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虽是自己张开手臂后仰,但其年仅三岁,在受到老师批评后闹情绪做出该行为不应被苛责,亦不应以此认定原告具有过错或要求其如成年人一般对自身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在对原告的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宣判后,判处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小小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王小小经济损失259.71万元,核减已支付的32万元,尚需支付227.71万元;驳回原告王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向后倒时,站在一旁老师未扶住、阻止

记者了解到,王小小(女,出生于2015年9月10日)系桃江县桃花江镇某幼儿园小班学生,2019年3月28日王小小爷爷将其送至幼儿园上学。当日上午8时47分,王小小进入教室监控视频区,步态正常无异样。11时03分,王小小或因与同学发生矛盾被老师龚某玲(以下龚老师)带离桌旁,两人站在过道谈话。期间一同学从两人身边经过,龚老师从同学手中拿过某物件扔到地上,示意王小小捡起,王小小未同意,龚老师按压王小小颈部使其蹲下将物件捡起。

随后,龚老师要求王小小面对教室中心柱子站立。11时09分21秒,龚老师走到王小小身边同其讲话,随后用左手提拉王小小肩膀处衣服将其带至监控镜头对面的柱子后侧。王小小被龚老师“拽”至事发地后,于09分24秒双手向侧张开,开始仰头往后倒,此时,龚老师站立于王小小右后侧约0.3-0.5m处。王小小后仰过程中,龚老师全程右手叉腰,左手自然垂放,紧挨王小小身边走过,期间未采取任何上前扶住或阻止王小小后仰的措施。

09分26秒,王小小倒地,此时龚老师已走到王小小另一侧,但其并未及时蹲下查看王小小情况,而是伸出右手指着倒地的王小小说话。09分36秒,刘某红老师(以下简称刘老师)走到王小小身边蹲下并查看情况。09分47秒,刘老师两手夹在王小小腋下,搀扶王小小回到教室中心的小床上,并对其进行了简单安抚,此过程可见王小小步态异常。10分43秒,王小小起身行走至存放书包处欲拿书包离开,被刘老师阻止,此阶段王小小走路已呈坡脚形态,右脚跟上左脚困难,类似一瘸一拐。随后王小小在床上坐了一会又起身离开,再排队上厕所后回到教室,从视频见其走路的步态均明显异常。11时22分,刘老师前往王小小处询问其伤情,并抬起王小小左脚对其揉搓,随后将其带离视频监控区。后幼儿园老师以王小小身体不适为由通知王小小家长将其带回家。

经过鉴定孩子被评定为1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王小小家属介绍,王小小回家后被安排卧床休息。至下午,王小小因疼痛醒来,被送往桃江县人民医院诊疗。当日,桃江县人民医院对王小小进行MR诊断,意见为脊髓自T7平面至脊髓圆锥增粗伴信号异常改变,性质待定,脊髓损伤水肿,其他不排除。2019年3月28日至5月5日,王小小于湖南省人民医院接受诊疗,出院诊断为:1.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完全型);2.尿路感染;3.肺炎克雷伯菌肺炎亚种感染。2019年5月5日至6月25日,王小小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一医院接受诊疗,出院诊断同桃江县人民医院结果。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王小小于北京博爱医院接受诊疗,出院诊断为:创伤性截瘫、胸8完全性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便秘、骨质疏松、肾盂分离、右胫骨远端青肢骨折。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5日,王小小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一医院接受诊疗。2019年4月23日,王小小在长沙金域医学检测所进行检测,结果为CSF和血清未出现IgG型寡克隆区带。

2020年6月18日,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对王小小伤残情况等作出鉴定:其外伤已构成壹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及加强营养,每月需医疗费800-1000元,轮椅每四年更换一次,更换费用约6500元,成年后更换费用约3000元。

2020年10月16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就王小小伤残等作出鉴定:王小小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可以认定,其于2019年3月28日在幼儿园摔伤过程中可导致该损伤(考虑摔伤过程中头颈部过度后伸牵拉致脊髓损伤可能性大,现有资料不能认定自身因素,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王小小目前遗留双下肢肌力0级,大小便功能障碍,评定为1级伤残;需长期预防泌尿系统感染,存在医疗依赖,费用每月约需8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住院期间需营养支持,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事发后,幼儿园为王小小垫付医药费320000元。涉案老师刘某红、龚某玲事发时均无教师资格证,刘某红于2017年2月入职幼儿园,2019年4月离职;龚某玲于2015年8月入职幼儿园,2019年4月离职。

二审维持原判,幼儿院赔付259万余元

经桃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为涉案老师均系无证上岗且未参加相关入职培训,不具备专业的管理、教育幼儿能力,故幼儿园在选用老师上存在客观的纰漏;原告在受到老师罚站、被老师按压颈部的粗暴对待后,容易爆发对不满情绪作出对抗行为,故幼儿园老师的行为对激发原告后期因“闹脾气”而后仰倒地具有过错,且原告后仰时老师近在身旁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原告摔倒。

根据鉴定意见及现有证据认定摔伤和伤残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虽是自己张开手臂后仰,但其年仅三岁,在受到老师批评后闹情绪做出该行为不应被苛责,亦不应以此认定原告具有过错或要求其如成年人一般对自身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在对原告的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宣判后,判处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小小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王小小经济损失259.71万元,核减已支付的32万元,尚需支付227.71万元;驳回原告王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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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聪乔&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年仅 三岁 小小 化名 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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