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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一中学食堂面食里混入蟑螂,被罚款3万元

    :2023年11月03日
    齐鲁壹点

    近日,浙江省乐清市大荆中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11月2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大荆中学,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食堂系外包,具体情况不太清楚。随后,大...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浙江省乐清市大荆中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11月2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大荆中学,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食堂系外包,具体情况不太清楚。随后,大皖新闻记者从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查询看到,处罚事由系学校食堂在制作面食时,混入一只蟑螂,学生在食用时发现。

    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11月2日下午,天眼查消息显示,近日,乐清市大荆中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在食堂制作面食时未做好过程控制,混入一只蟑螂,现场提供给一位学生食用,该学生在食用时发现了面里混有一只蟑螂,可查实的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为10元。

    随后,记者联系上大荆中学,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食堂系外包,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2日下午,记者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栏里,找到了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于10月25日,作出的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乐清市大荆中学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中午,在食堂制作面食时未做好过程控制,混入一只蟑螂,现场提供给一位学生食用。该学生在食用时发现了面里混有一只蟑螂,其所吃的面食为10元一份。因当事人制作面食工序为一份份制作,可查实的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为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当事人经营混有蟑螂的面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属于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10元。

    (大皖新闻)

    [编辑:宋聪乔 &发表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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