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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设立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专门奖励寒门学子

    :2017年02月19日
    南京教育发布

    从2017年起,我市设立“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以鼓励全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进取、奋发自强、励志成长。现将《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落实中央打赢扶贫攻坚战和扶贫先扶智,扶贫必扶智的要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教发[2016]18号)精神,从2017年起,我市设立“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以鼓励全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进取、奋发自强、励志成长。现将《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6日      

    附件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和《南京市“十三五”时期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计划》(宁委办发[2016]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中小学是指我市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1-3年级,高等职业学校4-5年级适用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

    第三条 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市中小学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

    第四条 励志奖学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

    第五条 我市励志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两个档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特别突出或取得市级以上竞赛表彰的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六条 2017年,我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设立一等奖50名,二等奖500名。一等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二等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奖励比例为小学生占10%,初中生占30%,高中阶段学生占60%。奖励名额将根据受助学生人数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评审办法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生活俭朴。

    第八条 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秀或取得明显进步。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和社会产生正面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或省、市、区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表彰。

    4.职业学校学生在国家、省、市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表彰。

    5.在国家、省、市区体育竞赛中获得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前三名。

    6.参加国际或全国、省、市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

    7.省、市、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本学年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分配下达励志奖学金名额,组织开展励志奖学金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 每年4月30日前,学校按照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符合申报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填报申请材料,并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南京市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本学年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在南京市学生资助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复核评审结果,于5月31日前批复本学年励志奖学金名单,印制荣誉证书。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6月30日前向获奖学生发放励志奖学金,并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可在本校加大宣传,鼓励其他学生向获奖学生学习,扩大学生资助宣传效果。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励志奖学金实行项目管理,设置专门科目分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和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纪检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加强对励志奖学金申报、发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励志奖学金申报符合相关政策、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发放符合财务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教育局和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 编辑:王振袢 &发表于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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