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以来,全省各地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但从督导检查和群众投诉举报情况来看,仍有部分校外培...
苏双减办函〔2023〕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双减”工作联席会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以来,全省各地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但从督导检查和群众投诉举报情况来看,仍有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收费不规范、预收费资金未纳入监管现象,出现部分机构非正常停业、“退费难”甚至“卷钱跑路”等问题。10月15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资金监管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预收费资金监管等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双减”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快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工作。要全面制定并完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细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及时打通有关政策堵点难点,对符合资质标准的、已完成整改的,要及时发放审核意见书,确保证照齐全,并纳入全国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对暂不符合标准的,要下达整改任务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建立台账,引导其纳入全国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引导其消课、退费、转型等工作,切实做到“应批尽批、应管尽管”。11月10日前,各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将已完成准入审批的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并完成合规审核,纳入“已合规”目录管理。
二、扎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各地要按照“两个全面纳入”(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全国平台、所有预收费资金全面纳入全国平台)要求,切实抓好校外培训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将其作为年底前校外培训治理的重点内容抓紧抓实。11月30日前,各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指导已完成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选择“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模式,开通预收费监管账户,并在全国平台内开通支付功能,将机构所有课程在全国平台APP内上架售课,预收学费要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预收费监管情况的实地检查,严禁超时长、超限额和“体外循环”收费。11月30日后,对多次劝说仍拒不纳入预收费监管、仍然“体外循环”收费而逃避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地主管部门要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实施处罚。
三、加强全国平台的使用推广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校外培训监管人员全面使用“校外培训管理端”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管理,切实提升校外培训信息化监管水平。要采取集中培训、发放操作指南等方式,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使用“校外培训机构端”的指导力度,引导各校外培训机构尽快熟悉平台操作方法,将机构证照、培训课程、预收费、培训材料、从业人员等信息全部纳入平台管理。要采取发放《告家长书》、政府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张贴购课说明、校内宣传等方式,引导学生家长全面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开展选课购课、交费退费、课程评价、投诉举报等,积极参与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
四、加大社会监督和宣传引导力度。各地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发挥“黑白名单”制度作用,将已完成审批并纳入全国平台实施预收费全流程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对超过期限未完成整改、不主动接受审批仍开展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要纳入“黑名单”,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讲明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和预防风险的重要作用,引导广大家长自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参加未经审批的校外培训,主动拒绝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积极拓展线索来源,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加大对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的查处打击和公开通报力度,切实加强警示震慑作用。
自11月6日起,各设区市“双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须于每周星期一下班前,向“双减”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上一周本地查处违法违规校外培训问题、行政处罚立案数量、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数量、开设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纳入全国平台合规管理、开通平台支付功能、上架售课等数据(样表见附件)。“双减”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朱俊、丁亦周,联系电话:025—83335649、83335116。
“双减”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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