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教育局对《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正式印发了《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南昌市教育局对《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正式印发了《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逐步推行免费学生卡 包含学生学籍信息
《办法》要求,凡未经南昌市、县区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正常录取手续的学生,不得录入学籍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严禁非政策性跨学区范围就读,高中阶段严禁为跨区域或本地其他学校学生空挂学籍。
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班级人数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执行,原则上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南昌将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外,其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籍。
一般来说,学生学籍的建立是不需要家长操心的,但如果小孩中途需要转学,就会有相关的信息需要填写与提交。
应用网上申请转学系统办理学籍转入业务,进一步优化转学工作管理流程。由监护人在网上转学系统中提交转入就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中小学生可以办理转学的情况
1.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等特殊情况除外)。
解析:即小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六年级第二学期不予以办理转学。
2.民办学校须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在满足各学段规定的班额条件下,有空余学位的,方可接受转学。
3.义务教育阶段已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分配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符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监护人原有住房拆迁或交易等原因发生实际居住地跨县区变更而难以在原就读学校学习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由外地来昌务工,其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学校就读且提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外地转回本市就读或满足(一)、(二)条件的,由监护人根据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登录网上申请转学系统提出转入申请,上传以下材料:
1.户籍为本市转学的,提供监护人家庭户口簿和合法固定居住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2.随迁子女转学的,提供监护人居住证、合法用工合同(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缴纳社保凭证、合法固定居住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3.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教职工子女转学的,提供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薄或出生证等);
学校初审,若学位有空额不得拒收,依照生源认定顺序审核。若学位已满无法提供学位,由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就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三)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政策性安置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高中生可以办理转学的情况
1.因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监护人居住地发生变更;
2.因监护人工作单位变更;
3.因监护人务工地变更;
4.因监护人经商地变更;
5.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普通高中满足转学条件的,由监护人向拟申请转入学校提出转入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学生或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为本市的,提供家庭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或不动产权证(居住证);
2.因监护人工作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变更,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由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单位调动函;
3.因监护人务工地变更,提供合法用工合同、缴纳社保凭证;
4.因监护人经商地变更,提供营业执照;
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原则上不转学,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低一级别学校。
中小学原则上不允许留级、跳级
中小学原则上不允许留级、跳级,特殊情况由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异动操作。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原因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附相关证明。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其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其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或经司法部门审判作出刑事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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