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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4名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

    :2024年04月16日
    北京日报客户端

    近期,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讨论,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

    近期,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讨论,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在审理婚姻家事、侵权等案件时,要注重强化监护责任和教育引导工作,引导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尽快改变对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最高法:近期,4位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判刑

    此前报道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被刑事追诉!专家解读

    邯郸13岁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新进展。4月8日,南都记者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称,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南都此前报道,谈及受害者家属的诉求,13岁男孩家属的代理律师臧梵清告诉南都记者,“我们的诉求就是从严从重判决(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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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检方发布专家解读

    上述案情通报发布后,河北检方发布专家解读,题为“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内容如下: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

    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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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

    当然,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本案或成为“里程碑式”案件

    据中国网3月29日报道,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丽莎律师当时介绍说,“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本案或将成为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符合追诉条件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

    陈丽莎认为,本案对于激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核准追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或将成为一件“里程碑式”案件。

    陈丽莎告诉记者,结合目前公布的案件信息,可初步判断,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后,将面临承担《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责任,但是不适用死刑。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主从犯的情况,那么从犯的刑事责任有可能在有期徒刑内解决。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前报道

    3月18日,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针对当地初中生被杀害一案接受总台记者采访。

    被害人尸检已结束

    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案发后,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目前,尸检已结束。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李亚峰:报案到现在尸检已结束,有很多证据,这个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案子肯定要办成铁案,每一个细节咱们都要仔细调查,仔细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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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尸体掩埋地坑深56厘米

    目前未发现有成人参与作案

    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猜测,警方作出了明确回应。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李亚峰: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只有0.56米,也就是56厘米。所以说坑深两米多,网上说有大人参与是不属实的。

    犯罪嫌疑人为有预谋作案

    为掩埋尸体分两次挖坑

    此外,警方还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李亚峰:第一天(3月9日)挖过一次,然后到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邯郸初中生被杀害案追踪:18日凌晨进行了尸检 律师团队已现场取证

    3月17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3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被害学生王某某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团队,代理律师臧梵清的助理称,目前,臧梵清律师已经接受被害学生家属的委托,在现场进行了一些取证,并于18日凌晨陪同家属一起见证了尸检过程。

    该助理表示,臧律师一行于17日到达事发现场,并与家属一起在案发现场的废弃蔬菜大棚内进行了挖坑的测试,“当时就是做了一个简单的尝试,男性女性、干过农活和没干过农活的都尝试了一下。那个趋势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明确的,现场冻土层还在,而且从空间大小来看的话,三个孩子在短时间内是完成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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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现场

    红星新闻记者现场走访发现,案发现场的废弃蔬菜大棚位于张庄村,盖满了荒草和破旧的塑料布,紧邻着周边的村房。与被害人所居住的旧店村有十余公里的路程。张庄村居民称,废弃蔬菜大棚距离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家很近,仅有百米左右的距离。

    文⁄宋聪乔&发表于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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