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召朋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召朋死刑。
2019年12月20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召朋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召朋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杨召朋至被害人王某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家中,借向王某收取快递包裹之机,强行入户实施抢劫,殴打王某,并持刀刺切王某要害部位,致王某死亡。当场抢走苹果牌手机一部。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召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召朋入户实施抢劫,且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杨召朋虽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被告人杨召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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