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想读理想高中校,除了正常参加中考,还有一个机会一定要把握——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
为积极探索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和评价制度改革,改变“一考定终生”的弊端,推进教育公平改革,扩大高中段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生自主选择权,2015年起苏州市教育局推行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
2017年市区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工作即将开始,初三考生们请密切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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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市区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
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是中考制度的重要补充。今年市教育局直属、工业园区、高新区可以选定一所四星级普通高中校以招生计划的20%,其他四星级普通高中校以招生计划的10%,面向所在区域进行自主招生,满足学生自主选择和多元化需求;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苏州建设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苏州技师学院五所学校安排五年一贯制高职专业招生计划的15%,面向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进行自主招生,满足学生对优质职业教育的个性化需求。
实施自主招生的高中段学校会成立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相关培养目标,具体制定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和自主招生简章,积极探索测试内容和测试方式改革,着重对学生的学科能力、综合素养进行考查,积极探索学校自主考核与中考、初中学业水平测试、过程性评价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选拔录取模式。
5月20日前,自主招生的学校将审核批准后的学校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网站公告。
自主招生四阶段 1、考生报名: 5月31日~6月4日具有苏州市区初中校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到学籍所在区域实施自主招生的四星级普通高中校或到面向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实施自主招生的五所高职校报名并递交相关材料,每位考生限报一所。 符合条件回市区参加中考的苏州市区户籍应届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区域实施自主招生的四星级普通高中校或到实施自主招生的五所高职校报名并递交相关材料,同样限报一所。 6月6日前各自主招生学校将报名名单汇总后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凡报考两所及以上学校的考生,取消其自主招生参考资格。 2、材料审核: 各自主招生学校根据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的报名名单进行材料审核,确定参加自主招生面试的考生名单。 6月20日~24日学校将自主招生面试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初中等)在学校网站和醒目位置公示。 3、面试评价: 自主招生学校的面试评价是高中段学校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须参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特别在命题、面试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考试安全保密和组织管理等相关规定。命题与面试环节充分发挥学科专家和骨干教师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简便、规范的考核方式。 自主招生学校的面试评价在中考结束后、中考分数公布之前统一进行,面试时间为6月25日。 4、审核录取: (1)确定合格名单 6月26日,学校根据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排名,按学校自主招生计划1至1.5 倍的比例择优确定合格名单(含姓名、准考证号、毕业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2)录取 高中段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志愿录取批次之前。中考成绩公布后,分别设定并公布四星级普通高中校和五年制高职校自主招生录取的中考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线)。按照不大于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1:1.2
的比例划定四星级普通高中校自主招生录取的中考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五年制高职校自主招生录取的中考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线的考生,按照其填报的中考志愿进入志愿录取流程。 自主招生的学校按公示名单先后顺序,采用综合排名优先、考生自主选择、按照计划录取的录取模式。 按综合评价排名顺序,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合格且中考成绩达到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线的考生,选择自主招生录取或按志愿录取。如果选择自主招生录取,考生必须在7月1日下午5:00 前到自主招生录取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选择一经确定,不能更改,不再进入志愿录取流程;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自主招生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考生,即视为自动放弃自主招生录取资格,市教育考试院将按照其填报的中考志愿进行志愿录取。 自主招生的学校在7月1日将自主招生录取报到名单及时上报市教育考试院。 综合评价排名较后而未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按照其填报的中考志愿进入志愿录取流程。 如自主招生计划未完成,则转为该校的统招录取计划。
今年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强化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实行阳光招生,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对在推荐、审核、面试、评价、录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有关学生的推荐、录取资格;落实回避制度,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如有子女、直系亲属申请自主招生报名的,必须回避;做好监察工作,建立考试录取监督举报机制,对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予以监督,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报考和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参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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