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自主选择教育主管部门遴选的第三方机构,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
建立课后服务“课程超市”、第三方机构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12月30日,山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发布《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导向,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各级财政应当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课后服务性收费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不足,不得营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
建立课后服务“课程超市”,公布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办法》明确,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
另外, 学校要建立课后服务“课程超市”,明确课后服务的类型、内容、时间、授课人、收费标准等信息,供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根据课后服务内容,在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分别确定各类课程收费标准。对于不参加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在校内临时托管以及晚自习等,不收取课后服务费。
学校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机构
针对经费使用,《办法》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每2年核定一次补助标准。
学校自主选择教育主管部门遴选的第三方机构,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引入学校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以收取代收费,公办学校课后服务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同时,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学校应当对课后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同时,对学校及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项目、内容、范围、时间等分别公示公开。费用支出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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