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工作者理解学前教育法,需抓住法律的核心目标——保障儿童发展权益,规范学前教育质量,并将其转化为日常教育实践中的具体行动。”陈曦说道。
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者应该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从专业的司法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学前教育法释放了哪些信号?该法未来将对学前教育领域的案件产生哪些影响?今年六一儿童节,学前教育法正式实施,新京报记者专访朝阳法院法官陈曦,通过具体案例,解读上述热点问题。
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
“教育工作者理解学前教育法,需抓住法律的核心目标——保障儿童发展权益,规范学前教育质量,并将其转化为日常教育实践中的具体行动。”陈曦介绍,这其中就要注意三方面重点,包括强化安全责任、禁止“小学化”教学以及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第五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着重强调学前儿童安全的条款,也对于司法工作者释放了相应的信号,“落实学前教育法,始终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明确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强调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做好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陈曦说道。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都对儿童保护提出了细致要求的背景下,学前教育法扮演了哪一角色?陈曦认为,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都对儿童保护提出了细致要求,但是学前教育法对特殊阶段的未成年人进行了更细致、更全面的保护。因为学前儿童年龄小,社会经验极少,且不能完全正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描述自己的处境,所以需要立法对其进行更深入、更细致、更全面的保护。
严格幼师准入门槛、推进融合教育、与时俱进加强学前儿童权益保护,陈曦列举了学前教育法的重点。其中,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调了幼儿园在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的准入门槛,要查询其违法犯罪记录,也对行政部门作出规定,要求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其中亦强调了幼儿园举办者的责任。
学前教育法将为相关案例厘清行政责任
作为一线法官,陈曦梳理了目前侵犯学前儿童权益的案例,包括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她介绍,刑事案件一般是幼儿园管理者或者教师故意侵害儿童权益的、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件,比如殴打儿童致残;民事侵权案件主要包括幼儿园未尽安全管理职责的侵权案件和第三人侵权的案件,前者如幼儿在老师组织的游戏中摔倒受伤,后者如两名儿童推搡另一名儿童导致受伤。
对于民事侵权案件,陈曦各列举了一个典型案例。2022年9月,小爱(化名)在幼儿园参与弹跳游戏不慎摔倒受伤,原因是幼儿园选择场地及参与老师组织不利。小爱的伤残鉴定结果显示,其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且该损伤与摔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幼儿园认为,小爱摔倒后,老师第一时间为其做了检查,幼儿园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经法院审理认为,小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在孩子活动期间疏于看管,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防护义务,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处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起是儿童打闹期间致伤的案例。陈曦介绍,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要考量幼儿园与侵权儿童家长的过错,确定赔偿比例。彼时,小美及小伟(均为化名)在带班老师的带领下在教室内练习花环操,两位小朋友互相推搡,导致小美头部撞到墙边柜子边上,柜子棱角分明,没有包扎任何防护材料,小美右额部受伤。经鉴定,小美为年幼女生,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且因其右额面部创口形成疤痕,须进行面部瘢痕美容修复相关对症治疗。法院经审理最终酌定幼儿园对小美遭受损害承担80%的责任,小伟致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非常低,且遭受人身伤害后多无法清晰地描述事发过程,这就要求教育机构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学前教育法实施之后,此类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人不仅面临刑事处罚或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人员和园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陈曦分析表示,该法能从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使园方加强监管,避免此类案件发生;同时,提高幼师准入门槛,虽不能完全杜绝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但是对于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有益。
对于特殊儿童,可多方跨部门合作确保“一人一案”
学前教育法对办学、师资、关照特殊儿童入园等方面都有制度上的要求,司法者应如何介入学前教育法的落实、监督与应用?陈曦认为,首先可以设立专门合议庭,培养专业人才保障法律实施,这其中就需要培养兼具教育学和法学知识的审判队伍。采用圆桌审判、视频询问等方式减少儿童心理创伤。明确儿童权益的司法优先性,在司法裁判中严格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学前教育法等法律,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地位。
其次可以加大普法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司法人员可以深入社区、街乡、幼儿园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案例明确学前儿童保护的具体标准,促进幼儿园完善管理制度。第三是落实特殊儿童教育权保护。陈曦建议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涉及特殊儿童入园歧视、融合教育缺失的案件优先立案、审理,必要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新法中提到了特殊儿童的权益,可推动跨部门协作,联合残联、卫健委建立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的司法衔接程序,确保“一人一案”落实。“如对虐待儿童、资质造假的教师,除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将其纳入全国教职员工禁入数据库。”陈曦说道。
学前教育法也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长的教育责任。陈曦认为,家长应当走出“教育外包”误区,即认为付费入园即转移责任。陈曦提醒家长,在儿童权益受损案件中,监护人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放任儿童长期缺勤、忽视心理异常),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或监护权撤销后果。
此外,陈曦认为学前儿童的保护要“与时俱进”。学前教育法第十条规定,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因此,家长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
同时根据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这些规定系根据电子产品日趋低龄化、网络覆盖全员化的特征制定,要求司法工作者乃至社会各界注意学前儿童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预防电子产品沉迷。”陈曦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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