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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总裁”“精英”名义

:2021年11月19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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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11月19日,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严禁项目整体外包,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等。

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指出,近年来,我国高校非学历教育蓬勃发展,但也存在部分高校办学定位有偏差,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等问题,特别是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逐利倾向,滋生了腐败风险,影响了高校品牌声誉。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教育部研究制定了《规定》。

不得冠以“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规定》适用于哪些学校、哪些办学行为?教育部职成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规定》全面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在立项与招生方面,严格立项审批,规范项目名称。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严禁项目整体外包、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

《规定》对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明确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在办学过程中,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规定》强调,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同时,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在财务管理方面,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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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振袢 &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11月 19日 教育部 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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