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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禁借培训之名开学科类课程

:2022年12月31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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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印发《辽宁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12月30日,记者从辽宁省教育厅官方公众号获悉,近日,辽宁省科技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印发《辽宁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明确了培训机构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人数设置,并对培训机构设立的课程、使用教材、培训时间和收费项目等提出要求。

《标准》明确,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员)不得从事相关培训工作。

在收费管理方面,辽宁省要求培训机构明码标价,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同时,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合理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当日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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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振袢 &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12月 30日 记者 辽宁省 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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