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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印发通知,开展1+X证书制度典型专业学分互认试点工作

:2022年10月10日 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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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5号)精神,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职函〔2020〕17号)工作要求...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5号)精神,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职函〔2020〕17号)工作要求,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与学分银行建设,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学分互认模式和一批典型案例。经研究,省教育厅将选取若干典型专业开展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围绕“十四五”期间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立足全省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10个左右典型专业,研制试点专业学分互认标准体系,建立专业课程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间的融通机制,开展试点专业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以及与学分银行对接的实践探索,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提供典型经验。

二、试点内容

(一)研制学分互认标准。试点专业的主持单位,要从开设该专业的中、高职院校中选择高级以上职称且具有影响力的学校专家,并从行业认可度高、培训实施效果好的培训评价组织中选择资深企业专家,组成学分互认标准研制专家工作组。根据省学分银行管理中心提供的学分互认标准模板,构建中高职一体化的课程体系,研制核心课程认定标准,建立专业课程与X证书间的对应关系,为各校相关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提供参考依据。

(二)建立课证融通机制。试点专业的主持单位,要结合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和岗位能力实际需求,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有机融入专业教学标准,优化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考核标准,制定课证学分互认、校际间课程学分互认制度,完善学分互认工作流程,规范学分互认认定程序。

(三)探索学分银行对接机制。学习成果的认定、存储、积累和转换要与学分银行的应用相对接。试点专业的主持单位和参与院校,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学习者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根据相关规则研制具体学习成果转换办法,按程序受理学分兑换申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对修习相关课程取得学分的在校学生,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可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学习者可免修部分课程或模块,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可取得学历证书。

三、试点程序

(一)委托试点。委托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协作组组长单位以及承担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相关工作的职业院校作为试点主持单位(见附件1)。试点专业具有典型性和普适性,具备中高职衔接紧密、专业布点覆盖面广、学生人数多等要求,已开展1个或者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且试点证书的质量和认可度较高。试点专业的参与院校数量不少于5所,其中中职学校不少于2所,参与培训评价组织不少于1家。

(二)择优立项。对试点专业推进情况较好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遴选并认定为首批试点典型专业。对学分互认标准体系研制进展快、效果好的项目列入省级委托课题;对面广量大的试点专业采用奖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边试边推。支持试点单位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对试点效果好、措施实、经验优的试点单位,在省级层面给予推广。

四、试点成果

试点专业的研究与实践成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专业学分互认标准体系;

(二)基于1+X证书制度试点的××专业学分互认标准体系与机制构建研究报告;

(三)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

五、相关要求

(一)加大支持力度。主持与参与试点专业的院校,应根据试点专业建设需要,在政策支持、专项资金和课题申报等方面向试点专业倾斜,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鼓励相关行业、企业配套投入,形成多元投入、协同建设模式。

(二)强化过程监控。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建立试点工作过程监测与评估机制,通过不定期调研,了解、指导和推进试点工作。对运行机制完善、建设成效显著的试点专业给予一定奖补,对试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较差的,减小支持力度或终止支持。试点过程中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

(三)规范材料报送。试点专业主持单位,于2022年10月8日前填报《江苏省1+X证书制度学分互认试点专业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完成试点项目专家组建工作;于2022年10月30号前完成各专业学习成果认定标准体系研制工作。以上材料的纸质文件寄送至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教育科研楼1303室,联系人:郭月兰、万炜,联系电话:025-83758123、83335623,同时将电子文件的Word版和PDF盖章版发送至jsxzs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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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聪乔 &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贯彻 省委 办公厅 省政府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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